(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吴加维,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深圳市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陈奕纯,女,1970年10月出生,时任智动力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加维、陈奕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相关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有关职责分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