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8号)

财经 (1) 2025-12-19 17: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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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河北证监局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营销人员参与客户回访、客户异常交易回访工作不充分的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你营业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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