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薛某,男,196X年X月出生,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薛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某菁”证券账户情况
“张某菁”资金账户90XXX99开立于2007年1月18日,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XXXX818和深圳股东账户002XXXX181,信用资金账户900XXX507开立于2014年12月10日,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2XXXX384和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252。
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薛某使用“张某菁”证券账户从事案涉交易。
二、薛某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9年6月6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薛某先后任某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为证券从业人员。
三、薛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薛某因职务便利,通过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运营平台(又称恒生系统),知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持仓信息、委托流水、成交流水等未公开信息。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薛某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张某菁”证券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60只,趋同交易金额17,982,827.79元,盈利287,699.36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恒生系统查询日志、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
对薛某没收违法所得287,699.36元,并处以8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