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股份有限公司及刘伟、司勇、杨静、黄文峰、高升业、李春梅、司兴奎:
2025年4月29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以前年度管理不善、存货核算方法有误等原因导致存货账实不符,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存货和未分配利润。
通裕重工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伟、总经理司勇、财务总监杨静,时任董事长黄文峰、时任财务总监高升业、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春梅、时任董事司兴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通裕重工、刘伟、司勇、杨静、黄文峰、高升业、李春梅、司兴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