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证监局)
来源:辽宁证监局
当事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叶菲,男,1964年出生,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铁牛集团、叶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铁牛集团、叶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铁牛集团与叶菲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叶菲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
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叶菲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是铁牛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二)益方盛鑫为叶菲代持股份
2015年12月,叶菲因铁牛集团股权奖励获得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4.7%股权。2016年2月2日,叶菲与宁波益方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益方盛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叶菲所持永康众泰4.7%股权转至益方盛鑫名下,股权转让款由铁牛集团安排通过循环转账方式实现,益方盛鑫未实际向叶菲支付股权转让款,益方盛鑫名义上获得永康众泰4.7%股权,实际为叶菲代持。2017年4月,益方盛鑫以永康众泰4.7%股权为对价,通过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众泰汽车股票61,166,240股,占众泰汽车总股本3.34%。益方盛鑫由实际为叶菲代持永康众泰4.7%股权变更为为叶菲代持众泰汽车3.34%的股份,该股份的所有权、处分权、收益权、投票权等权利均归属叶菲本人。
(三)铁牛集团与叶菲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7年4月,众泰汽车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铁牛集团由众泰汽车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控股股东,叶菲通过益方盛鑫代持成为众泰汽车持股3.34%的第六大股东。叶菲在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且铁牛集团与叶菲自2017年4月起均持有众泰汽车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8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铁牛集团与叶菲自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为一致行动人。
二、铁牛集团、叶菲未告知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导致众泰汽车2017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铁牛集团、叶菲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众泰汽车,导致众泰汽车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铁牛集团、叶菲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铁牛集团、叶菲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铁牛集团、叶菲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如实告知众泰汽车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应建仁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叶菲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其中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叶菲承担2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