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潘某某,女,198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潘某某短线交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潘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9月22日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潘某某担任上海洗霸监事,2025年6月27日至今,潘某某担任上海洗霸职工代表董事。2024年7月9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潘某某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103,300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3,286,228元;累计卖出140,500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6,856,92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潘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