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经 (5) 2025-09-25 15:37:41

(来源:安徽证监局)

来源:安徽证监局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公司存在部分工资计提凭证未附原始凭证,由同一人员完成凭证制单、复核与记账工作等情形,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采购管理、费用管理、薪酬管理、审批流程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存在大额设备采购无书面询价记录与供应商报价单,员工奖金计算依据不统一,部分招待费报销未按内部制度执行且缺少关键佐证材料,部分事项审批流程节点设置及变更无依据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923

THE END